交通运输行业标准《自动破窗装置》讨论会于2017年11月7日在四川召开。
会议强调应急破玻逃生装置(应急锤、自动破玻器、自动破窗器)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:
1.1 当配置击碎玻璃式应急窗时,其附近应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装置。
1.2 应急锤的数量及要求应符合QC/T 1048的规定,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击破点标志,该点距上边、侧边距离应不大于150mm,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。在乘客易见位置应有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。
1.3 若配置自动破窗器,在驾驶员座位附近应设置自动破窗器开关。当发生紧急情况时,驾驶员按下自动破窗器触发开关,1s内应将窗击破成网状,手推即碎。
1.4 自动破窗器破玻时,不应有大于15g的飞溅物,不能对乘客产生二次伤害,距离触发器1m处的最大噪音不应超过80dB(A)。
1.5 自动破窗器应能有效作用于车用侧窗单层(厚度5mm~12mm)、双层(厚度5mm+7mm+5mm)中空钢化玻璃。
1.6 自动破窗器应具备自检功能,车辆电源接通后能报告系统状态,能实时检测出线路故障、电源故障等影响破玻的故障,防止失效。
1.7 安装好的自动破窗器旁标注非紧急情况决不可开启,开启保护开关后应有警示音提示。
1.8 自动破窗装置的控制开关应使用易碎式护罩保护,防止出现误操作情况。控制开关应有操作方法图示说明。
1.9 自动破窗器应具备独立电源系统,即便整车电源失效也可实现破玻,设计寿命不低于8年。
1.10 自动破窗器应具备可以反复使用的纯机械结构的手动破窗功能,每次手动操作完成后,破窗器的冲击头应能自动复位。
1.11 自动破窗器手动操作驱动装置应配置可拆卸的防误操作装置,并且可拆卸防误操作装置应具备声响报警功能。所配置的防误操作装置不能影响破窗器自动破窗功能的操作。
1.12 使用粘接方式安装的破窗器,其安装方式应牢固可靠,不应因外力或长期颠簸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导致脱落。初始抗拉强度应不低于1500N;初始抗剥离强度应不低于50N·m;初始抗扭强度应不低于10N·m。
1.13 自动破窗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QC/T 413-2002中3.9的要求。
1.14 自动破窗器的耐低温性能和耐高温性能应符合QC/T 413-2002中3.10.1和3.10.2的要求。
1.15 自动破窗器在温度为40℃,相对湿度为93%的环境中工作24h后,外观及功能应正常。
1.16 自动破窗器的耐振动性能应符合QC/T 413-2002中3.12的要求。
1.17 自动破窗器击打玻璃的冲击头应有表面镀层,其耐盐雾性能应符合QC/T413-2002中3.13的要求。
1.18 自动破窗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。
1.19 自动破窗器中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应符合GB 7258中11.7.1的要求。
深圳中发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致力于应急破玻逃生装置(俗称自动破玻器、自动破窗器)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,自有技术研发团队,开发了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安全需求的破玻器产品。